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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物业费调整仍需“双过半”业主同意

  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10月15日开始实施

  “20%以上业主联名可申请调物业费”被删

  物业费调整仍需“双过半”业主同意

  认为小区物业费太高,“20%以上业主联名可向当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的愿望“夭折”了。

  昨天市发改局正式公布的新规《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中,已经删除了原来征求意见稿中让小区业主为之兴奋的这一大变化。而且明确,需要调整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双方应严格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召开业主大会,还得“双过半”业主(房屋面积超过半数、人数超过半数)同意。

  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10月15日开始实施。

  “双过半”业主同意才能调价

  按照新规,需要调整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双方应严格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物业服务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应按照《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经“双过半”业主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重新约定后执行。

  对于需突破政府指导价调整收费标准的,须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后进行。

    向居委会申请不具备操作性

  市发改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解释,经前期广泛征求意见,最终认为小区物业管理费调价向居委会申请,不具备操作性。“首先,没有哪项条例明确规定居委会要承担这项工作。其次,居委会没有承担这项工作的义务。”这位负责人说。

  “而且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质上是履行和变更合同条款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说,那么物业服务双方有权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实行确认或审批缺乏法律依据。

    《通知》明确,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于需突破政府指导价调整收费标准的,须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后,依法按相关规定进行。即按照《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重新约定后执行。

  小区业主如何主动维权

  “是不是可以说,删除了两成业主联名即可申请调价的意见,小区业主又将陷入主动维权难的境地?”南城石竹新花园的阿秋很疑惑。

  这位负责人说,首先可以看看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有对收费变更的约定,如果注明了服务期内因为服务水平与收费不符,可以调价,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小区,都是没有成立小区业委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小区的部分业主若是不满意物业服务收费,人数并不局限于达到两成,就可以向物业提出来,和物业共同商量讨论如何处理。最后召开业主大会,经双过半业主同意后,才能按照新的标准收费。”这位负责人说。

  如果万一服务合同中没有提及变更收费的条款,那么在没有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情况下,小区业主可以物业没有履行合同为由,采取法律途径维权。